上海电视大学考试违纪界定及处罚条例
(2000年7月)
1、关于考试作弊的界定与处罚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以作弊论处,当场终止其考试,该课程成绩作零分处理,取消一次补考(或重考)资格,并视情节以及本人的认识态度,给予留校察看、劝其退学或开除学籍的行政处分:
⑴请人代考或代人考试的在籍学生;
⑵闭卷考试时,偷看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笔记本、纸条或其他载体中的信息者;
⑶已给、已接或擅拿他人的答卷、草稿纸、纸条者;
⑷在桌面、手上等处画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内容者;
⑸在考场内以借用文具物品的方式传递、接受有关考试内容者;
⑹考试过程中借故离开考场,在考场外偷看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者;
⑺擅自将考卷带出考场者;
⑻以其它任何形式夹带任何与考试有关信息者。
⑼利用无线通信工具(如BP机、手机及掌上电脑等)传递与考试有关信息者。
2、关于考试违纪的界定与处罚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作违纪论处,考试成绩作零分处理,并视情节及本人的认识态度,给予一定的校纪处分:
⑴闭卷考试开始后,桌内、座位旁放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笔记本等物品者;
⑵未将带进考场的各类通讯工具或具有电子字典功能的计算器放到指定位置;
⑶擅自为他人分析考卷者;
⑷提供他人偷看机会者;
⑸用某种示意或动作相互传递有关考试信息及有类似表现者;
⑹张望或偷看他人的答卷或草稿纸及有类似表现者。